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热点问答 >> 内容
 
哪些情况不宜结婚或暂缓结婚?
发布日期:2007-09-25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

2.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者,不宜结婚。

3.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者,不宜结婚。

4.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暂缓结婚,如乙肝、梅毒、淋病等。

    5.有关精神病在发作期间或尚未稳定满2年者,应暂缓结婚。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wjw.changzhou.gov.cn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A座11-13层 联系电话:0519-85682560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2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