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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两孩政策宣传十问
发布日期:2015-03-31    来源:常州市卫生局  浏览次数:  字号:〖
 

    1、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何时实施?

    答: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江苏省单独两孩政策自2014年3月28日起正式实施。

    2、年满多少周岁可以申请办理?

    答:女方年满24周岁,可以申请办理。

    3、到哪里办理生育证?

    答:夫妻户籍均为常州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夫妻中一方为常州市内流动人口(户籍为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戚墅堰区且在四区之间的流动不属流动人口)的,也可以向常住地的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男方户籍为常州,女方户籍为常州市外,婚后居住本市,可以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提出申请。

    4、申请办理生育证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需要带两类材料。

    一类是基本材料:(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2)身份证;(3)居民户口簿;(4)结婚证;(5)孩子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等证明孩子出生的相关材料;(6)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的证明;(7)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影照片两张。

    另一类是独生子女证明材料,提供一方是独生子女的父母户籍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

    5、哪些对象可以适用单独两孩夫妻简易认定程序?

    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单独两孩夫妻,可进行简易认定:(1)申请对象为原配夫妻,婚姻状况无变动;(2)为独生子女的一方父母系原配夫妻,无婚育情况变动;(3)为独生子女的一方申请对象及其父母系常州本市户口。

    符合单独两孩夫妻简易认定的对象,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提供独生子女证明材料:(1)证件认定。提供独生子女一方父母领取的《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或结婚证,经审核两种证件姓名一致;(2)证明认定。情况清楚的,可由独生子女一方父母户籍地的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独生子女证明。

    6、特殊情况的单独两孩夫妻如何认定?

    答:为独生子女的一方,其父母因户口变动、现户籍地无法证明其婚育情况的,可通过提供其父母的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口簿、工作档案,以及申请人工作单位证明、个人档案等予以综合认定。

    7、生育证的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间?

    答:一是个人向户籍地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二是镇(街道)计划生育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三是辖市(区)人口计生局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审批。

    8、单独两孩夫妻的能否参加免费优孕筛查?

    答:符合单独两孩政策拟生育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9、办理生育证后,原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否有效?

    答: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在申请办理再生育审批时,申请人应当交还持有的证件;未交还的,证件自然失效。同时,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10、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是否要处理?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在2014年3月28日以后生育,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是否要处理?

    答:不符合原《条例》规定,在2014年3月28日前已生育的单独夫妻,按照原《条例》规定处理; 符合单独两孩政策,在2014年3月28日以后生育,但未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的,可以在2014年9月30日前申请补办,补办后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逾期未办理的,按照《条例》第45条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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