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服务大厅 >> 计生服务 >> 内容
 
【证件办理】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浏览次数:  字号:〖
 

申办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到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计生部门领取或者卫生计生部门等相关网站下载并填写《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经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申请人一方为常州居民,一方为外省、市居民,婚后居住本市,符合《条例》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的,可以向户籍在本市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提出再生育申请。

2.受理与初审

 镇(街道)应当对《再生育申请审批表》和有关材料进行查收,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申请,镇(街道)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镇(街道)应作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镇(街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所在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3.审核与决定

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符合条件的,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发给《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4.发放与送达

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再生育夫妻名单》及加盖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钢印的《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下发至镇(街道)。

镇(街道)应自收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之日起7日内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送达给申请人。


【办理依据】


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须书面申请并经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领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办理对象】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依法收养的子女,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后,其中一个子女死亡,夫妻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特殊情形,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夫妻双方为归侨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在本省定居,夫妻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或者外国人,本省居民的配偶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执行本条例规定时,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 



【所需材料】

   1、再生育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人结婚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5、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再婚夫妻子女不在现家庭的提供离婚协议或判决书等法律文书证明其生育子女状况);

  6、夫妻双方近期合影照片一张;

  7、婚育情况协助调查表;

  8、根据不同再生育条件,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受理地点】

一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卫生计生窗口


【办理时间 所需时限】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材料齐全的,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30日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联系电话】
  详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览表”(点击查看


【表格下载】

再生育申请审批表.doc

婚育情况协助调查表.doc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wjw.changzhou.gov.cn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A座11-13层 联系电话:0519-85682560 网站地图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2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