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流程】
1、申请。申请人符合年龄要求的,根据自己有无子女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收养当事人有子女证明》或《申请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
2、审核:
①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收养人有无子女情况证明时,必须审核男女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地的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并召开群众座谈会或社会调查,再将审核情况和座谈记录报辖市(区)人口计生局;
②辖市(区)人口计生局收到镇(街道)人口计生部门的审核意见后,应向常州市儿童福利院(电话:88128322)询问收养人的情况;同时,还应与申请人现居住地的辖市(区)人口计生局了解情况后方可出具证明,并通知申请人领取。
【办理依据】
常州市收养登记办法(常政发(2001)11号)
【办理对象】
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所需材料】
1、身份证
2、户口簿
3、结婚证(单身收养除外)
4、生育子女状况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女方户籍地(男方为常州户口、女方婚嫁到常州的,男方户籍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与送养人夫妻签订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书。
【受理地点】
1、夫妻户籍均为常州的,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受理办理;夫妻中一方为常州市内流动人口的,也可以由常住地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理。
2、男方户籍为常州,女方户籍为常州市外,婚后居住本市,办理受理机关可以是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
【办理时间 所需时限】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详见“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一览表”(点击查看)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表格下载】
申请收养当事人无子女证明.doc
申请收养当事人有子女证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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