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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监督所服务重点工程再结硕果――凯纳豪生大酒店于节前顺利通过卫生许可现场验收
发布日期:2011-02-01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令第8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用橡胶制品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如奶嘴、食品输送管带、高压锅垫圈、罐头垫圈、瓶盖垫片等,以及生产食品橡胶制品加入的各种助剂、添加剂。   第三条 食品用的橡胶制品必须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凡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产品各单位不得采购、销售和使用。   第四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生产、加工、运输及贮存过程中必须防止有害物质污染。   第五条 下列材料及助剂禁止在食品用橡胶制品中使用:   再生胶;   乌洛托品(促进剂H);   乙撑硫脲;   a-硫基咪唑啉;   a-硫醇基苯并噻唑(促进剂M);   二硫化二苯并噻唑(促进剂DM);   乙苯基-β-萘胺(防老剂J);   对苯二胺类;   苯乙烯化苯酚;   防老剂124。   第六条 食品用橡胶制品应按规定的配方和工艺生产,如需更改配方中原料品种时应向省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产。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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