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党总支喜获两项荣誉 |
发布日期:2011-03-08 |
苏卫人[2002]2号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 江苏省卫生厅 江苏省人事厅 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1〕66号)和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深化职称改革、实行评聘分开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苏职称[2000]11号)有关精神,进一步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现就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资格评定与职务聘任分开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聘分开的指导思想、原则 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加大卫生专业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努力营造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氛围,建立健全竞争激励的用人机制。按照“个人申请、社会评价、单位使用、政府指导”的职称改革方向,在卫生行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考试)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分开的制度。 实行评聘分开制度后,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条件,经过一定的程序、途径向相应评价、考试机构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单位根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需要,自主聘任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但可作为竞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专业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后,可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个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限制。 二、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途径 专业技术人员可通过以下途径获得专业技术资格: 1、初定。未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符合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并具有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学历且见习期满的人员,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后,初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2、评审。未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经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并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3、考试。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卫生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条件,参加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获得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三、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程序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向政府人事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或考试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部门核实的相关材料。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设置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人通[2002]15号)文件精神,自主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要明确规定任职人员的责任和权利;拟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做到职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 五、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单位应在《江苏省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结构比例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限额内,按照德才兼备、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单位与受聘人员要签订聘任合同。对聘任上岗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按照岗位职责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及时归入专业技术人员考绩档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续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六、实行评聘分开应具备的条件 单位实行评聘分开应在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说明书、专业技术人员聘后管理及考核细则,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的基础上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七、评聘分开试行的时间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非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各地可按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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