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院志愿者为结对老干部建立健康档案 |
发布日期:2011-03-08 |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统称《食品卫生法》)和《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以下统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索证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及原料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销售者索取检验合格证和/或者化验单的行为。 第三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索证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对每批次食品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出具检验合格证和/或者化验单,并按照规定提供给采购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符合的不得出厂。 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可以委托具备产品检验能力的单位承担出厂食品的检验,并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食品检验合格证和化验单必须载明所检食品品名、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检验项目和检验结果等内容。 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只对批次相同的同种食品有效。 第七条 出厂食品检验所执行的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确定。 第八条 食品销售者销售食品,应当持有与所售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和/或者化验单,凡无检验合格证和/或者化验单以及检验合格证、化验单与所售食品不符合的,不得销售。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索取相应证明文件: (一)采购鲜(冻)畜禽的,应当索取畜牧兽医部门出具、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兽医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二)采购进口食品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明; (三)采购其他食品的,应当索取与所购食品相同批次的检验合格证和/或者化验单。 采购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相应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证明;首次采购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的,应当同时索取该企业合法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同城连锁经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统一购进食品或者原料的,可由总店或者其指定店办理索证手续及相关证明文件,连锁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索证手续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卫生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索证。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查验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化验单、有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文件,并按照有关文件保管的规定进行登记、归档等管理,保管期限不少于该批次食品的保质期或者有关证明的有效期。 第十一条 举办食品博览会、展示会、食品节等大型食品展销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九条和本办法的规定,索取相应的证明文件,并按第十条的规定进行管理,并配合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食品卫生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卫生法》、《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食品索证工作的监督检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有权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全社会有权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食品卫生法》、《条例》的行为的,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第十四条 卫生执法人员在食品索证监督工作中违法乱纪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的规定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试行。省卫生厅1996年5月4日印发的《江苏省食品索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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