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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生厅专家组对武进血液透析安全管理进行检查
发布日期:2012-03-07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卫生防疫站 穆念河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方面。卫生防疫机构(包括体制改革后的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作为各级财政全额或差额拨款的卫生事业单位,只有加快改革步伐,才能更好地适应形势,实现改革目标。     一、改革难点     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是加快事业发展,增强其内在活力和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几年来,笔者体会到,卫生防疫事业单位在改革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人员素质低,优化人员结构难     据我国有关资料统计,卫生防疫人员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38.3%;中专以下学历者占61.7%,其中高中以下学历者占15.8%,而同期综合医院中,大专以上学历者占40.2%,中专以下学历者占59.8%,其中高中以下学历者占10.2%,即卫生防疫人员与医疗人员相比,大专以上学历低1.9个百分点,中专以下学历高,1.9个百分点,尤其是高中以下学历高5.6个百分点。据山东省调查统计各级卫生防疫人员,大专以上学历者占25.86%,“五大”(国家承认的电大、函大、夜大、业大、职大)学历者占24.47%,中专以下学历者49.67%,其中无专业学历的占8.39%,具有高、中、初级卫生技术职称者分别占6.99%、37.05%、48.06%,无职称者占7.90%,尚达不到山东省1992年制定的《卫生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及确定结构比例》中的标准,其中省、市、县高级技术职务分别应达到15%一18%、10%一 13%、5%,中级技术职务分别应达到25%一30%、25%一30%、20%一25%)。由于卫生防疫人员学历普遍较低,人才匮乏现象非常严重,导致某些关键技术岗位无人可聘或聘用人员不能胜任工作;高、中、初级人员结构配置难以合理。     2.专业人员分布不合理,岗位设置难     2000年,山东省各级卫生防疫站人员配备情况为:站领导占5.52%,卫生防疫人员(流行病、计划免疫、地方病、结防、皮防等)占20.25%,卫生监督人员(食品、环境、劳动、学校、放射)占 30.67%,卫生检验人员11.60%,负责卫生宣教和情报资料人员3.47%,门诊服务及药械供应人员8.88%,行政工勤人员 19.610。以上结果表明,在各级卫生防疫机构中专业设置及人员分布不合理,重监督轻防疫现象较严重,如卫生防疫工作的重中之重,计划免疫专业人员仅占6.20%,而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却占15.60%;体现卫生防疫机构技术水平和检测能力的卫生检验人员仅占11.60%,承担大量健康教育任务的专业人员只占2.28%,行政工勤人员占总人数的20%,高于同期全国卫生机构的平均比例。这对今后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往往是社会急需的、重点发展的岗位人员不足,而常规性的、一般工作岗位却人员大量过剩,使按需设岗、依岗聘人定酬的用人机制难以实现。     3.人员钢性编制,单位自主用人难     我国卫生事业的性质是公益卫生福利事业。卫生防疫机构更多地体现了其福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特征,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人事管理都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单位均无用人自主权,在这一传统人事管理体制未打破前,仅在卫生防疫机构内部进行人事制度改革,无疑困难重重,成效不大,“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由择业”的目标无法实现。     4.工资财政统发,单位自主分配难     卫生防疫机构人员工资由人事部门确定工资标准,财政部门拨付到单位或直接通过银行拨付到个人工资卡,卫生主管部门和单位无工资分配自主权,甚至因职工病、事假缺勤,应扣除的工资、津贴,也无法兑现。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按岗定酬,体现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原则,搞活内部分配机制,扩大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的目标将非常困难。     5.落聘人员安置难     在改革过程中,如何安置落聘、解聘、未聘人员,怎样兑现他们的工资和社会福利待遇,是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二、改革对策     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社会工程,不可能进行“一步到位”的激进式改革。笔者认为,目前卫生防疫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可借鉴教育系统人事制度“四制”改革的模式进行。     1.站(所)长、主任负责制     责权利的统一是现代科学管理的前提,建立和完善站(所)长、主任(以下简称站长)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站长的权利、义务、责任,充分发挥其在单位人、财、物管理中的作用,是“四制”改革的核心。站长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自主用人权利,如有权决定对职工的聘任;有权向上级提名推荐副站长人选或直接聘任副站长、站长助理等。在任期目标责任内有权决定事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经费使用;有权对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出修订意见。同时,定期接受任期目标的考核和群众监督,考核结果与任用、奖惩挂钩。     2.岗位目标责任制     根据社会的需求、事业的发展,按照科学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和岗位。岗位设置要分清层次,合理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聘用期限。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每个岗位。签定目标责任书,做到岗责明确,权限清晰,条件合理。     3.全员聘用制     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分级负责、层层聘任。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站长,由组织人事和主管部门聘任或委任,由站长聘任副站长和中层干部,中层干部聘用科室职工。职工竞聘工作岗位按照个人申报、考试考核、竞争答辩、主任或科长聘任的程序进行。各层次的聘用都要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单位与被聘人员的责、权、利,保证双方的合法利益,在聘用过程中要打破原有行政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按确定的岗位聘用,实行岗位管理。     4.结构工资制     在严格核定编制的基础上,按照责、权、利一致的原则,实行结构工资制。工资原则上由固定工资、岗位工资、工作量工资、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固定工资由工龄、聘用职称等条件确定;岗位工资按岗位职责、任期目标等因素确定,工作量工资按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确定,绩效工资按工作业绩、成效、责任、风险等因素,通过考核评价后确定。前两项工资可每月发放一次,后两项工资可按季度或半年发放一次。     三、保障措施     任何一项改革措施都不是孤立的,卫生防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也不例外,需要有健全的保障政策和完善的约束机制作保证。     1.政策保障     卫生防疫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权限在组织、人事部门,财务管理权限在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保证人事制度改革顺利进行,这些部门必须有健全的改革政策和配套措施。虽然2003年1月卫生部印发了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5个配套文件,就卫生事业单位内部分配制度、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工作人员考核、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改革制定了指导意见,但由于地方各级组织、人事等部门无相应具体的配套措施和政策,卫生防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力度不大,改革步伐缓慢,急需各级政府加大改革力度,推动这项改革的深入开展。如组织、人事、劳动保障部门下放干部管理权限,允许卫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单位享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自主聘用各级负责人、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灵活聘用各类工作人员。打破财政部门工资统发和各种待遇统管的机制,扩大卫生防疫事业单位分配自主权。     2监督约束机制     人事制度改革涉及个人的切身利益,广大干部职工既迫切要求改革,又对改革的具体措施非常敏感,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改革实施前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卫生主管部门和卫生防疫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约束机制;成立有关组织,制定明确措施,坚持公开、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单位和个人双方合法权益都得到有效落实。     3.完善落聘人员分流制度 做好落聘人员安置工作是人事制度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落聘人员的分流安置,除采取多种形式如成立卫生系统统一的后勤服务经济实体、统一的车辆管理服务队、统一的会计管理中心等进行单位或系统内消化外,国家有关部门要制定明确的人员分流政策,特别是落实好落聘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待遇,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中国卫生人才》2003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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