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长者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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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6-07
从各地不断报出的涉“红”食品,再到氟化物超标的速溶茶,食品安全近来再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些问题食品都是国外最先查出来的?面对频频见诸报端的食品安全信息,消费者到底应该听谁的?记者就此采访了卫生部执法监督司有关人士和石家庄市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一所的有关专家。   标准滞后 监督操作难   有关专家认为,造成目前国内食品监管被动的原因,首先是技术上的问题。一方面,食品新材料、新方法不断出现,另一方面相应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并没有跟上。以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为例,很多食品如果按照国家标准项目去监测已远远不能评价其质量或检出其中有毒有害物质,如一些不法商贩利用酒精、糖精、葡萄香精、色素等勾兑出的“原汁葡萄酒”,或用蔗糖、水、增稠剂配制的“复合蜂蜜”,如果按照国家标准检验,其结果与传统工艺制造的产品并没有区别。   有些鉴别方法虽然能够识别或判断食品的真伪优劣,但却因不是国家标准而缺少法律依据,例如检出某些食品中存在毒有害物质,但监督人员在办案时却无法依据检测结果实施行政处罚。现行食品标准的交叉、重复和矛盾也同样为监督执法工作带来不小困扰。例如,按照新的国家质量标准规定,棕榈油酸价不得大于0.2,而国家卫生标准只是笼统地规定食用植物油的酸价不得大于4.0,两个标准值相差了20倍,常使监督人员在实际操作时无所适从。   另外,目前市场上约有2500多种食品添加剂,其中有400多种属于“老标准”,急需修订,还有200~300种没有标准,或者有生产标准,但没有实验室检测标准。因此,及时制定、修订和改进食品安全标准刻不容缓。   条块分割 管理漏洞多   专家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涵盖了从农田、养殖到餐桌的全过程,需要几个职能部门齐抓共管才能形成一个“闭环”。目前食品监管遵循的是多部门参与、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从条来看,农业、质监、工商、卫生各负其责,从块来看,各省又是一个独立的单位。这种体系从理论上讲环环相扣,监管似乎天衣无缝,但实际运行起来却由于缺乏统一协调的机制,漏洞很多,常使监管工作处于被动。   专家举例说,按部门分工,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即他们监管对象主要是食品生产单位。假如A省的质监部门在本地某个生产企业产品中查出苏丹红,而且这种食品已经销到全国各地,怎么才能让外省的工商、卫生部门尽快了解到这个信息,避免当地的消费者受到伤害呢?现有的机制很难保证做到这一点。常见的处理结果有两种:一是A地质检部门将情况通报给国家质检总局,接下来是国家质检总局在本系统内通报相应情况,而食品流通的下游环节却可能无法尽快得知。另一种可能是,新闻将A地的情况报道出来,别的省工商、卫生部门通过新闻获得信息,其中的一些部门就会主动出击,对本地的相关产品进行排查,消除隐患。但这些部门也可以不行动,而且也并不违法。   同样的,负责餐饮食品安全的卫生部门在A地发现苏丹红,在卫生系统内部达到信息共享就需要一个过程,遑论通报全国各地的质监、工商部门。   因此,食品安全事件中人们经常看到的情形是,某种在A地超级市场销售的食品被查出问题,但在A地之外的生产厂家还在不停生产,而且源源不断地销往A地以外的地方。   这样的监管模式带来的结果是,国内一旦出现影响较大,波及省份较多的食品安全事件,往往需要中央政府先成立一个多部门组成的专项组,然后,再一个省一个省协调,一个部门一个部门解决,社会成本极高。   对消费者来说,由于参与部门多,信息来源多样,信息发布渠道不畅,经常有一种无所适从的感觉。   监管模式 探索新机制   食品安全能否从源头上抓起,比如,一旦发现某类食品有问题,有违规添加剂,生产该类食品的所有生产企业能否主动公示,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专家认为,目前实施起来很难。原因在于,一是企业主动申报、公告制度尚未建立,企业是否主动站出来说话完全凭“良心”,没有法律约束。二是与执法部门的执法理念有关,现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查到一些无证生产的企业后,企业常常不认罚,理由是“我不知道经营食品还要卫生许可证,没有人告诉过我”。   专家说,对法律法规“重制定,重处罚,轻宣传”是某些执法部门的一贯做法,这种观念不改,生产企业主动走向“前台”的时机就不成熟。   据介绍,目前我国正逐步尝试引入一种国际上通用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食品风险信息共享制度。比如苏丹红事件,最早从英国发现,我国有关部门通过新闻了解到相关信息后,主动出击检测。这种模式因日益复杂的食品安全形势应运而生,信息共享的核心内容是食品的风险信息包括安全隐患、安全事件等。事实上,我国内地某些地区如北京等地针对苏丹红进行的排查行动,也引起了包括我国香港在内的部分国家或地区有关部门的注意,将涉“红”食品纳入监管视野。有关专家认为,这种监管模式的引入目前还处于一种自发的、分散的状态,需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对待。(来自《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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