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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12-11 |
为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卫生部近日发布第44号部长令――《血站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该办法指出,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办法将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办法提出,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据介绍,该办法增加了对血站的注销和吊销条款,增强了对血站的规范化执业管理要求,明确了血液的储存与配送要求,加强了执法监督和处罚的力度。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属地化管理更有利于实施有效监督,办法将血站的执业许可全部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来源:健康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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