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卫生监督所与友好党组织联合开展以“爱在寒冬”为主题的新年“同参观送温暖”帮困助学共建活动 |
发布日期:2013-01-15 |
一、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过问和充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不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人力、物力、精力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3、签订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对工作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4、对单位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不立即组织抢救,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好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地落实,分工领导要积极配合和参加并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上述直接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及时传达贯彻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进行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检查通过;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予依法处理;发现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3、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4、未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安全责任人;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定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5、未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配置安全器材、消除安全隐患的; 6、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未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的。 三、安全生产工作人员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检查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服从管理,玩忽职守,未按照过细到位的要求进行安全操作、安全检查、隐患整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擅自动火的; 2、未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安全设备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5、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畅通,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6、安全生产培训、管理、检查、整改等各类台账记录不完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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