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足实际凝心聚力 建设和谐满意七院――七院召开2013年医院工作会议 |
发布日期:2013-02-28 |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一般医药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理。属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帕金森氏综合症)符合规定的药费,个人自付30%,70%由统筹支付,但不得超过门诊特定病种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摘自常州劳动保障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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