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凝聚人心 真抓实干――常州三院召开六届七次职工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0-02-09 |
一时轰动全国的“医疗赔偿第一案”―――两脑瘫患儿诉湖北省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案已经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两患儿获赔人民币290余万元。 医院败诉的关键是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是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一个民事案件的事实不明时, 法院如何做出最后的裁决?民事诉讼中有一条原则:谁提出主张,谁 承担举证责任。患方起诉医方要证明的问题有二:其一,医方有过失; 其二,不良后果是由过失造成的。但是,患方很难举出医方的过失, 一是由于患方大多对医学是外行;二是因为病人距离证据较远,例如 病历是不允许病人或其家属随意看的,出了医疗纠纷后,医院更是对 病历严加保管,病人或其家属很难接触到第一手资料;三是一旦病人 死亡,病人家属对治疗过程不清楚。因此,要患方承担举证责任,显 然是难为了患方,实际上,举证责任成了患方打赢官司的一道不可逾 越的障碍。因此,有人提出了“举证责任倒置”,即在一定情况下,把举证责任由患方转移给医方,此时,医方需提出反证来证明无过失,或不良后果不是过失引起的。如果医生不能提出反证,医方就面临败诉危险。此案,法院就是使用了“举证责任倒置”而把医院置于败诉 地位的。原告认为,是温箱断电导致患儿受凉、窒息、缺氧,最终造 成两患儿脑瘫后果。被告不否认温箱断电这一事实,但提出脑瘫患儿 一般是由于先天遗传因素造成的,受凉不是主要原因。由于举证责任 倒置,法庭要求医方对这一说法提出证明。但是,许多疾病的病因还 未搞清,有些疾病的病因还只是停留在假说阶段,脑瘫的病因就是如 此,因此,医院无法证明而被判败诉。 举证责任不能代替因果关系 如果医方要付给患方赔偿,赔偿的依据是什么?按什么原则来确 立赔偿的范围?这些问题不能脱离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民事责任构 成条件之一,责任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行为人才承担 民事责任,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责任行为是发生损害 的原因,损害后果则是责任行为的必然结果,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必然 因果关系的,不构成民事责任。以此案为例,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存 在两种医学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温箱断电导致的受凉、窒息、脑缺 氧是引起两患儿脑瘫的原因;另一种观点认为,脑瘫一般是先天遗传 因素引起的。这两种观点虽未直接在法庭上交锋,但使笔者想起美国 法庭采用的专家证人制度。在美国,原、被告双方均可聘请医学专家 ―――专家证人,代表各自不同利益,并在法庭上进行阐述和辩论。 我国虽然不采用这种办法,但是两种对立医学观点的存在是不容置疑 的,采信哪一方的观点,成为案件判决的焦点。由于可能使法官面临 两难抉择,因此就有了举证责任及举证责任倒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不可替代 举证责任并未真正在我国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成为一个问题,是 由于我国法律制度采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原则, 即使原告在举证能力上不如被告,亦非必然导致原告败诉。具体地讲,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制度是作到这一点的保障,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由鉴定委员会承担,减轻了原、被告双方在举证上的困难。鉴定结论如被法庭采信,就成为审判的证据。因此我国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不使用举证责任或举证责任倒置,以举证责任这种简单的方法代替传统的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是不相宜的,与医疗事故的复杂性不相称。 实际上,本案中原、被告的两种说法均难以进行证明。其原因, 一方面,医学的许多问题是由经验说明的,达不到“证明”的水平; 另一方面,疾病的原因比较复杂,不是“非此即彼”,而是几种因素共同作用,其间的因果关系亦不能完全用“全”或“无”来表达。对数种致病因素共同作用引起一种疾病的这种现象如何评价?谁是主要原因?谁是次要原因?这就需要鉴定委员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鉴定。 另外,疾病预后与赔偿数额有直接关系,对脑瘫也存在不同观点,一 种是较为悲观的,认为预后很差,会终生残疾,要终生护理等;另一 种较为乐观,与前一观点差异较大。哪些观点更客观,也须鉴定委员 会组织专家加以研究,得出结论。而本案不经鉴定,简单采信一种观 点,使得赔偿额高达290余万元。 由于种种原因,鉴定委员会鉴定制度受到诸多批评,可以也应当 对鉴定委员会制度进行改造,增加透明度,使其更好地为审判服务。 但是不能不鉴定或者以举证责任代替鉴定,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审判人 员代行了鉴定委员会的职能,完全以前者代替后者断案,可能造成新 的不公。 西安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教授张秦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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