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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卫生局召开办公室主任工作例会
发布日期:2010-03-29
黑龙江省近日出台民营医院设置审批暂行办法,鼓励和促进民营医院进入医疗市场,规范和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卫生事业,促进多种所有制医疗机构有序竞争。   黑龙江提出,允许民间投资主体依法兴办营利性医院;允许参与对社会开放的公立医院(包括厂企医院)重组,通过收购产权和股份 合作制等形式,将部分现有公立医院转为营利性医院。允许外国医疗机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黑龙江境内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者合作形式设立营利性医院。现阶段,在卫生资源相对过剩的地方,鼓励投资者通过收购、重组现有医疗机构的方式举办民营营利性医院。各地须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宽松的发展氛围。   该省规定,申请设置的民营医院,其医疗设备投资总额为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经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设置后,报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医疗设备投资总额超过50万元的,经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同意设置后,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合资、合作中方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中所占的股权比例或权益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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