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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07-07

《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121日起实施。

  《办法》对药械的保存有了明确规定: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的相关人员必须建立健康档案,患有传染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和无菌医疗器械工作。

  为了避免商业贿赂,《办法》明确了药械在整个采购过程的系列规定。

  A药品采购:医院等医疗机构必须建立药品采购档案,包括被采购方的相关许可证等手续,药品检验书、药品销售单位的相关授权书等。药品在进入药库后,还需要逐批验收,并写出药品验收记录,这份记录需要保存3年以上(普通药品的保质期为2年左右)。

  B医疗器械采购:除了建立医疗器械采购档案外,还必须得有医疗器械验收记录,需要保存到停止使用后的1年,一旦出现问题医疗器械将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

  此外,市民骨折后使用的钢板、心脏支架等植入皮肤的医疗器械,将被医疗部门跟踪记录,一旦出现问题,将被立刻要求整改。

  《办法》还对药品的销售进行了细致的规定,通过义诊、咨询、试用、展销、赠送等变相推销药品的行为将被处以药价的25倍罚款。(来源: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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