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取消就业、入学体检乙肝项目检测 |
发布日期:2010-03-22 |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市卫生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全市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以任何形式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 一是立即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医疗机构在入学、就业体检时不得开展乙肝项目的检测。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规定,有关乙肝项目的检测报告应密封,并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医疗单位、医护工作者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受检者乙肝项目检查结果。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规事件。卫生行政单位、卫生监督部门对辖区内医疗体检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医疗卫生单位要及时纠正并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三是开展科学宣传,提高市民对乙肝的正确认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各级疾控网、12320热线和专家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营造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入学的良好社会氛围。 为严格执行立即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各项规定,市卫生局设立12320热线,接受市民举报、投诉、咨询。 局监控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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