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局组织收看收听卫生部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电视电话会议 |
发布日期:2010-07-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 2010年6月29日上午,卫生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卫生系统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相关工作。辖市区卫生局分管领导、医政科长,二级以上医院分管院长、医务科长、护理部主任、协调办主任,市医学会、护理学会、医院管理学会等负责人,调处中心相关人员等近百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中华医学会介绍了医学会履行法定职责,开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情况,江苏省卫生厅介绍了狠抓医疗质量持续改进工作情况,山西省卫生厅介绍了开展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工作的经验。卫生部副部长马晓伟指出,《侵权责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第7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还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现行相关法规中关于医疗纠纷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赔偿标准、鉴定主体的规定,有利于依法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有效救济,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合法解决。他要求卫生系统各单位要深刻理解《侵权责任法》实施的重要意义,认清当前形势,做好《侵权责任法》学习实施工作。 会后,胡局长提出了三点要求,一是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要抓好组织培训工作,确保每位医务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法律精神,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二是要加强督查,规范诊疗。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突出抓好各项核心制度、技术规范的落实,做好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科室、重点时段的管控,规范诊疗行为,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卫生局将加大对医疗核心制度执行情况的督查。三是要依法执业,依法维权。要深化“平安医院”创建工作,维护正常诊疗秩序,严厉打击扰乱诊疗秩序的“医闹”、医托和号贩子等违法犯罪行为,改善医疗执业和群众就医环境。医学会要依法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为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科学依据。 局医政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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