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召开爱国卫生工作会议 |
发布日期:2009-03-16 |
1.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之间不得通婚。 2.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者,不宜结婚。 3.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者,不宜结婚。 4.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应暂缓结婚,如乙肝、梅毒、淋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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