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 ||||||||||||||||
发布日期:2007-11-15 | ||||||||||||||||
卫生部今日公布了2007年1-10月狂犬病疫情情况。截至10月底,2007年全国共报告狂犬病病例2717例,病例报告数较2006年同期(2653例)上升了2.41%。 报告显示,疫情最严重的5个省份分别是广西、贵州、四川、湖南和广东。报告病例数前10位的地级市是贵州毕节地区、广西贵港市、四川南充市、广东茂名市、广西玉林市、贵州铜仁地区、广西百色市、广西桂林市、贵州黔西南自治州、四川成都市。报告病例数最多的10个县(区)是贵州毕节市、广西桂平市、四川仪陇县、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广西全州县、广西博白县、广西灵山县、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重庆市万州区和四川岳池县。 据介绍,狂犬病是由狂犬病毒引起的人兽共患传染病,为我国乙类法定传染病,病人发病后几乎全部死亡。我国狂犬病发病数仅次于印度,居全球第二。20世纪80年代狂犬病在我国流行最为严重,狂犬病报告死亡率和病死率一直居24种急性传染病之首。1983年为我国狂犬病高发年,全国有25个省份发生狂犬病疫情,死亡5323人。1985年之后,在我国卫生、农业、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共同努力下,疫情得到有效控制,至1996年全国报告病例数达到历史最低水平,仅发生159例。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近年来我国狂犬病疫情逐年持续上升,疫情形势十分严峻。2000年后,我国狂犬病疫情上升趋势更加明显。2004-2006年,全国(不含台港澳)分别报告了2651、2537和3279例狂犬病病例,三年合计报告死亡数8403例,占同期各种传染病病死数的30.1%,高居37种法定传染病报告病死数之首。同时,我国狂犬病疫情波及地区也迅速扩大,1996年全国仅有98个县区报告狂犬病病例,到2007年,全国已有23个省份、195个地(市)的910个县区报告出现狂犬病病例。 为尽快遏制狂犬病上升趋势,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2003年8月,卫生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有关部门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切实做好狂犬病预防控制工作。各地公安部门负责县以上城市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捕杀狂犬和野犬;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疫苗的供应、犬类的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登记、发放“家犬免疫证”及犬类狂犬病监测等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病人抢救治疗和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工作;药监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质量的管理。同年9月,四部门联合组成督导检查组,对狂犬病高发区“管、免、灭”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 2005年以来,卫生部进一步加强了全国狂犬病监测工作,在江苏、安徽、山东、湖南、广西、贵州等省份建立了国家监测点,主动开展疫情监测工作。2006年卫生部制定下发了《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对全国医疗卫生单位暴露后处置工作提出规范要求,组织开展了全国狂犬病防治专业人员的专业培训。 为增强广大群众的防病意识,专家提出三条建议:一、养犬户要严格按照公安、农业等部门的要求对犬只进行登记,定期为犬只接种疫苗,避免与其它来源不明的犬只接触。要看管好自家犬只,避免咬伤他人。二、公众应避免被狗、猫等动物咬伤。如被咬伤,应尽快到就近医院进行伤口清洗等暴露后处置,争取在24小时内接种狂犬病疫苗。不应自行伤口处理、缝合或包扎。三、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卫生部新闻办公室)(来源:健康报网 2007-11-12) 链接: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
为规范我国医疗卫生机构对狂犬病暴露人员的处理工作,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范。 一、暴露分级及处置原则 根据暴露性质和严重程度将狂犬病暴露分为以下三级,并分别采 取不同的处置原则。
医疗卫生机构在判定暴露级别并告知患者狂犬病危害及应采取的处置措施后,应立即开展以下处置工作。 二、伤口处理 人被犬、猫等宿主动物咬、抓伤后,凡不能确定伤人动物为健康动物的,应立即进行受伤部位的彻底清洗和消毒处理。局部伤口处理越早越好,就诊时,只要伤口未愈合就应按以下步骤进行伤口处理。 (一)彻底冲洗。 用肥皂水或清水彻底冲洗伤口至少15分钟。 (二)消毒处理。 彻底冲洗后用2-3%碘酒或75%酒精涂擦伤口。 (三)冲洗和消毒后伤口处理。 1.只要未伤及大血管,尽量不要缝合,也不应包扎。 2.伤口较大或面部重伤影响面容时,确需缝合的,在做完清创消毒后,应先用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作伤口周围的浸润注射,数小时后(不低于2小时)缝合和包扎;伤口深而大者应放置引流条,以利于伤口污染物及分泌物的排除。 3.伤口较深、污染严重者酌情进行抗破伤风处理和使用抗生素等以控制狂犬病以外的其它感染。 三、暴露后免疫 (一)首次暴露后狂犬病疫苗接种。 原则上是越早越好。但对已暴露一段时间而一直未接种狂犬病疫苗者也可按接种程序接种疫苗。一旦不能排除伤人动物为可疑狂犬病,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也应按规定程序注射狂犬病疫苗。 接种程序:一般咬伤者于0(注射当天)、3、7、14、28天各注射狂犬病疫苗1个剂量(儿童用量相同)。 注射部位:上臂三角肌肌内注射。婴幼儿可在大腿前外侧肌肉内注射。禁止臀部注射。 (二)再次暴露后疫苗接种。 全程接种符合效价标准的疫苗后1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者,应于0和3天各接种一剂疫苗;在1-3年内再次被动物致伤,且已进行过上述处置者,应于0、3、7天各接种一剂疫苗;超过3年者应接种全程疫苗。 此外,对暴露前后所用的疫苗效价无法证实者及免疫回忆应答无法确认者仍应进行全程免疫。 四、被动免疫制剂使用 对于Ⅲ类暴露及免疫功能低下者Ⅱ类以上的暴露,接种疫苗的同时要在伤口周围浸润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 (一)过敏试验。
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前必须严格进行过敏试验。方法是使用抗血清1/10~1/100稀释血清0.1mL做皮内注射,30min后皮丘红晕小于1cm为阴性,可全量注射。若为阳性,可逐步加量脱敏注射,用完全量或改用人源免疫球蛋白。 人源免疫球蛋白20IU/kg。 动物源性抗血清40IU/kg。 (三)注射方法和要求。 1.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实施)。7天内注射血清仍有效。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前一天以上注射抗血清。 2.实施动物源性抗血清注射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能力。 3.注意不要把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使用。 4.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进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引起间隔综合征。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伤口严重或有多处伤口(特别是幼儿),按常规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伤口周围的,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5.疫苗注射应当在清洗伤口和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6.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 五、免疫效果评价 有条件的单位在进行上述处置后,可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抗体检测方法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试验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两种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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