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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局举行2011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会
发布日期:2011-12-26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为全面推进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让企业在安全的环境中发展经济。必须以对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好转,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四个机制:一是强化第一把手安全管理机制,二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组织保障机制,三是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服务指导机制,四是强化试点工作落实情况的验收机制。

一、法律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企业必须遵照专门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这就是说企业在安全生产中的主体责任,是由法律规定的。现代法律规定企业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有着充分的法理根据。企业是经营利润的享有者,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的应该是企业,而不是以劳动者身份参与生产活动的员工,也不应是消费产品及服务的消费者。政府则在健全法律、实施监管和指导以及保证舆论监督方面负有责任。不仅如此,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还有以下客观的内在合理性:

1.就社会经济关系而言,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是合理的。企业的安全事故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其原因涉及到企业与从业人员,以及生产设施、设备、原材料、作业环境等生产过程的各个方面。但企业相对于其他主体来说,对生产过程各方面了解得更为清楚,对有关生产过程的信息掌握得更为全面、系统,因而最有能力规避安全事故。按照“最低成本规避者”原理,由最有能力规避事故的企业来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对于社会整体来说是最合理的。与政府、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相比,企业可以用较低的成本,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并保证其实施。并且企业可用生产命令的形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能有效地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能力。

2.从经济管理的特点看,生产和经营中的优势地位也决定了企业应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在生产活动中,企业对从业人员有指挥权和监督权,并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行为。如果企业的安全意识高,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来指挥生产和实施监督,就能减少从业人员违规作业的可能性,把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控制在最低水平。因此,保障安全生产的关键就在于企业。

3.从经营活动的连续性来看,企业对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有利于其长远发展。有些人认为,企业追求经济利益与安全管理之间存在着矛盾。但这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如果企业忽视了安全管理,发生了生产事故,不仅会给从业人员、消费者等带来身心健康上的损失,还会中断其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根据生产事故的法律责任,对受伤害的从业人员、消费者等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构成犯罪,还要接受刑事处罚。另一方面,在企业外部,生产事故会影响企业的声誉,导致交易企业、消费者对该企业的不信任和企业交易量、销售量的下降;在企业内部,则将导致从业人员对企业忠诚度和生产积极性的降低。所以,忽视安全生产最终必定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主要途径

虽然,法律规定了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从经济管理、社会经济关系以及经营活动的连续性来看,企业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都是合理的,但这并不能保证企业一定担负起其主体责任。从近期发生的多起事故看,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问题仍然十分普遍。这说明要使企业真正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义务,还必须从外部环境上采取措施,细化、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

1.要制定周全的法律。我国已颁布《安全生产法》,并制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若干行政法规。但要根据时代的发展,不断地进行完善,使法律法规更具操作性,利于企业掌握,便于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执法。例如,《安全生产法》已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制度、资金、人员、设备方面规定了企业的义务,但还应把这些义务具体化,进一步规定企业应采取作为法定最低标准的安全措施,至于其具体内容,可在实施细则中公布,但要在《安全生产法》中予以注明,以便于企业掌握和操作。有些发达国家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对企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进行了规定,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广泛,既有对可能造成事故的机械设备、易爆易燃物质、电热等能源、作业方法、作业场所的安全措施,又有对可能造成从业人员健康损失的有害物质、有害物体、有害作业方式、废气等污染源的安全措施,还有关于作业场所整备与维修、从业人员违规行为预防、事故应急措施以及救援措施等。同时,还制定了各项安全措施的具体技术标准,并将相关的法规名称公布在基本法中。在我国,有些内容可能已在其他一些法律法规中进行了规定,但《安全生产法》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应该具有全面性、系统性,应用注释等手法尽量把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规都统一进来,有利于企业学习与贯彻。

当前,各行业中转承包关系普遍存在,在复杂的经营关系中,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往往被淡化和疏忽。《安全生产法》已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参照发达国家经验,还应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任命对该生产经营项目与场所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和统一管理的责任人,以及责任人所承担的具体义务。有些发达国家还规定,对存在多层承包关系的生产经营项目与场所安全生产负有全面责任的责任人,必须设置和运作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组织、负责各单位的联络及调整、作业场所的巡视、对下承包者的安全教育进行指导与援助、实施国家规定的安全措施等。我国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具体细节加以完善。

另外,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规定,企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法规中对于行政处罚,写得比较具体;对刑事处罚,大都只规定“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种做法也许有利于司法部门,但企业经营者却未必能看明白。安全生产法律的一个重要作用是警示,因此,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及其量刑程度,加以明确规定,起码也要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名称加以注明。

2.要建立严格的监管体系。为使耗费国家巨大投入的监管体系真正发挥作用,对监管人员的合理配备及专业能力提高、业绩考核以及渎职惩处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应进一步加以完善。例如,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对监管人员受贿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以及对行贿企业的法律责任及其处罚。又如,建立关于监管覆盖面、检查频度及其责任等制度,以提高国家整体的事故防范能力。

3.要创造舆论监督的环境。相对于众多的企业,监管部门的力量毕竟有限。从国际国内经验来看,很多大型案件都是由举报为开端而得到处理的。因此要鼓励个人、单位及媒体对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目前,我国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媒体有舆论监督的义务,但还应该制定法律,保护举报人、单位及媒体自身的安全。着力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落实到位。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体制,健全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重点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进行考核。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继续举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班,强化对农民工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培训。搞好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实行安全生产问责制,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实行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诚信评价活动,逐步建立安全诚信体系。

二是落实《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项重要目标任务。自觉用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统领安全生产工作,服从服务于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各省区市和相关行业的"十一五"规划要与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相衔接,明确安全发展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主要指标应纳入相关行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政绩业绩考核。要把2007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分解落实到各行业,加强进度监控考核,每季度公布实施情况;抓紧启动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灾害治理、支撑保障体系建设、科研等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调查;在重点行业领域抓紧推广一批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各种类型、各种所有制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成熟经验;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等要素落实到位。

三是建立和完善促进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法治化的工作机制。完善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健全安全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作机制。加快安全生产配套立法进度,推动指导督促企业遵纪守法和建章立制。认真宣传贯彻即将公布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改进事故调查工作,加强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和安全中介机构资质监管,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为。督促落实已经出台的安全费用提取、安全风险抵押等政策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调度和信息工作体系,规范事故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处理,提高防范和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

综上所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落实至关重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厂企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来抓,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精神。经过阶段专项的整治,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有了提高,自觉配合整改。企业用于安全生产管理的资金投入要有保证,工人安全生产意识要强。履行安全责任主体,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政企分开不是政府对企业撒手不管,放任自流。政府不要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但是要通过法律的手段、通过行业指导对企业进行监管。企业必须按胡锦涛同志在总结落实科学发展观经验的体会时讲的六个必须,其中第五个必须就是“必须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企业不应是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的。企业主要是搞好建章立制,抓好安全的基础建设,保障安全投入,搞好职工培训,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工作机制。

怎么样推动企业主体责任到位?针对上述问题有四条基本途径:首先,企业要建立诚信体系。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法》,向全社会承诺安全生产,内部职工作出安全生产的承诺,这就是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而对企业要进行安全诚信的评价。二是政府要依法监管。违背了《安全生产法》哪一条都不行,要依照一整套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去规范约束企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三是行业的有效指导。行业主管部门也要结合实际指导企业加强管理。四是社会的广泛监督。媒体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企业的违法违纪行为没有藏身之地。企业还要接受资本市场的监督,上市公司出了事故,出现了违法违纪行为,股价下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要靠企业家的自觉,还要靠外力的推动。(淮海农场   韩绪搂 来源:江苏安全生产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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