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卫生部门统计,截止到2000年底,我国县及县以上医院中,全民所有制(国有)医院为14847家,占96.12%:集体所有制医院479家,占3.10%;私营医院52家,其他类型医院(中外合资、合作,独资等)68家,后两者合计只占0.78%。由此可以看出,国有医院依然是目前我国医疗服务机构的主体。
1.国有医院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期,医院面临的外部环境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有了很大的变化,医疗机构发展呈现多样化、多层次的趋势,国有医院面临着合资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以及国有医院之间的竞争压力,与其他类型的医院相比,国有医院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1国有医院与所有权、产权相联系的权责界定不清,影响到医院的管理体制和管理行为,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现行政策中过分强调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而未充分认识到产权,特别是法人产权在医院经营管理中所起的作用。由此可能带来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会过分强调所有权对医院的约束作用,导致医院的自主经营权难以得到保证;另一方面可能导致部分医院管理者侵蚀医院所有者权益而不负财产责任。(2)医院、政府职能划分不明确。医政职能的不明确划分会产生下面三种结果:(1)政府直接干预医院的经营和运作,使医院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2)医政职能错位,造成医院的低效率运转;(3)政府难以站在客观、中立的立场,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1.2 医院运行中岗位聘任以及管理、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有待建立和完善。
1.3 院长负责制存在缺陷,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医院院长身兼法人代表、国有资产代表、政府委派的管理者等多重角色,做决策时往往会偏向于对自己有利的决定;(2)缺少职业化的医院管理者,且院长任期较短,导致医院经营行为的短期化;(3)院长经营管理行为不规范,且缺乏有效监督。
1.4政府财政补偿面大量少,且低于部分医院的合理补偿范围,导致医院过分注重医疗服务的经济收益。
2 医疗服务中公平、效率、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
医疗服务体系中存在着公平、效率与质量三者之间的平衡与制约关系,如强调公平,会牺牲部分医疗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强调效率,则会牺牲公平与质量;强调质量,同样会影响其他两者。解决此类矛盾的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寻找三者之间的平衡点,即向公众提供公平、效率、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医疗服务;另一种为根据公众对医疗服务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公平、效率、质量各不相同的医疗服务。根据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我们认为采取后一种方式解决中国目前的医疗服务提供问题较为可行。在处理公平、效率、质量三者之间的关系时,政府应着重负责医疗服务提供的公平性,效率问题主要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解决,医疗质量由医疗机构自身加上政府、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的监管得以维护。
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我国各类医疗机构将分为:政府举办的非营利医院(应参照国外惯例称为“公立医院”)、非营利医院和营利性医院,各类医院所占的比重应由各级政府根据当地的财政负担能力,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决定。
3 政府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职责
政府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具体职责应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筹集资金向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解决医疗的公平性问题;其次,政府直接提供医疗服务,但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应着重于市场机制失灵的部分,以及涉及社会安全的领域,如贫困、边远地区,低收入人群,以及传染病、精神病等特殊疾病的医疗服务;第三,制定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维护患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各自的职责。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平衡各省、市、区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能力之间存在的差异,除举办特殊需要的医院以外,应该把工作重心放在宏观管理方面。省级政府应该减少直接办医院的数量,重点放在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上。未来主办医疗机构的主体应该是地方政府,这样有利于在区域内进行统一规划,实行全行业的属地化管理。
实行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后,政府与医院的关系应由现行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政府监管关系,以理顺医政职能不分,医政职能错位等弊端,落实医疗机构属地化管理的政策。
政府、专业协会、中介机构对医院的监管内容及监管机制应主要包括:医疗机构、人员和设施的准入制度;医院医疗质量监管;社会性的患者投诉制度;医生、医疗机构的信息查询制度;规范的医疗机构财务报告制度;和医疗机构工作报告制度。
政府管理国有医院的形式应由各级政府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即分割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与资产管理职能。(北京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医院管理教研室主任 周子君)
来源:《医院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