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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楼区卫生监督所参加常州市省运会卫生监督保障暨“四廉”文化建设签名活动
发布日期:2010-04-26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各市、区卫生局 :
    现将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辖市卫生局要按照《通知》精神,加强对义诊活动的备案管理,规范义诊活动行为,对以义诊为名,从事非法医疗活动及其它商业活动的, 要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医〔 2002 〕 3 号
    转发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单位 :
    现将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 ( 卫医发 [2001]365 号 )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各要在整顿与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中,切实加强义诊活动管理,规范义诊行为,对以义诊名义非法行医、或义诊活动中推销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非法进行广宣传或者从事其他商业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查处。驻宁、省直单位组织义诊活动的苦按规定向省卫生厅备案。
    附: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卫医发[2001]365号)
    卫医发〔 2001 〕 365 号
    卫生部《关于组织义诊活动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近年来,各种社会团 体、企、事业单位 ( 以下简称组织单位)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义诊活动,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是,在义诊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有个别单位甚至以义诊的名义非法行医、欺骗群众、诈骗钱财, 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了恶劣影响。为加强对组织单位组织义诊的管理, 规范义诊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实践 " 三个代表 " 重要思想的高度,支持组织单位组织义诊,鼓励各级各类医疗、预防、 保健机构组织医务人员积极开展或参加义诊活动。
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义诊活动的备案、审 查、监督和管理 。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应组织本地区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举行义诊, 在开展义诊活动前 15日到义诊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需跨县( 区) 、 市(地、州)或省(自治区、直辖市) 组织义诊时, 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 日分别向其所在地和义诊所在地相应的县(区 )、市(地、州 )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义诊组织单位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 一) 义诊情况说明 , 包括义诊的组织单位 , 开展义诊的 时间、地点 , 义诊的内容 , 参加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 医务人员数量及其从事专业等。
(二)组织单位法人代表签发的责任承诺书,包括: 在预定时间、地点开展所备案的义诊,义诊中不从事商业活动,不误导、欺骗公众,不聘请、雇佣非医务人员提供医疗、预 防、保健咨询,不妨碍公共秩序等。
(三) 参加义诊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 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有效证明( 复印件) 。
( 四) 参加义诊医务人员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参加义诊的证明 。
( 五) 在城镇公共场所开展义诊须提供城管等部门的同意书 。
四、卫生行政部门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10 日书面通知义诊组织单位予以纠正 ;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
五、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
六、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参加义诊需经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并在义诊时佩带本机构统一印制的胸卡。
七、义诊组织单位应当按照向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成义诊组织单位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机《医疗 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机构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二) 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三) 在义诊中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非法作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广告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 四) 超出上报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 五) 弄虚作假骗取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其开展义诊或骗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同意其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 六) 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八、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非医务人员参加义诊的视为非法行医, 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组织单位予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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