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基层信息 >> 内容
 
市三院组织开展全市第一个“学习日”活动
发布日期:2011-02-15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1990年11月20日卫生部令第5号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糖果卫生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以白砂糖(绵白糖)、淀粉糖浆、可可粉、可可脂、奶制品、凝胶剂为主要原料,添加各种辅料,按一定工艺加工制成的各种糖果、巧克力。   第三条 糖果纸应符合GB 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油墨应选择含铅量低的原料,并印在不直接接触糖果的一面。若印在内层,必须在油墨层外涂塑,或加衬纸(铝薄或蜡纸)包装,衬纸应略长于糖果,使包装后的糖果不直接接触到外包装纸,衬纸本身应符合GB11680《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标准》:糯米纸铜含量不得超过100mg/kg,没有包装纸的糖果及巧克力应采用小包装。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BG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第五条 生产糖果中不得使用滑石粉做防粘剂,使用淀粉做防粘剂应先烘(炒)熟后才能使用,并用专门容器盛放。   第六条 需要回炉溶化的糖果,若有包装纸的必须先将包装纸去掉,不得连同包装纸一起入锅溶化。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糖果生产经营者的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采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A座11-13层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256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2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