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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市卫生系统举办先进事迹报告会
发布日期:2011-07-06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食品卫生许可证(餐饮企业)

1.受理

办理窗口:市行政审批中心卫生局窗口

负责处室: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核科

负责人: 徐开宇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零收费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

申请材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江苏省食品卫生条例》;《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核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工商部门提供);

3)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或任命文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4)生产经营场所、场地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5)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6)卫生设施、消毒方法等基本情况;

7)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8)餐饮具消毒效果检测报告(有法定检测资格的单位);

9)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由卫生部门审核、卫生局窗口受理);

10)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

11)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办理权限与责任:

建立首问负责制,凡第一个接受申请人办件的工作人员为责任人员,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如申请人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应出具收件清单并立即向作出受理决定的责任人转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出具一次性告知书,说明所有需要补充和补正的材料情况,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2.审查

负责处室: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核科

负责人: 崔春楠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与责任:

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该发现的问题而未发现的,承诺的办件时间不扣除,受理环节的负责人要承担责任,可以补正的通过窗口发补正通知书;如果是材料本身的实质问题,不能补正的应及时提请作出许可决定的责任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可以补正的通过窗口发补正通知书,承诺的办件时间可以扣除。需要补正材料、收取文书的,通过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

3.听证

负责处室:常州市卫生局法制处

负责人: 毛浩丹

承诺时限:20

办理权限与责任:

卫生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4.决定

负责部门:常州市卫生局

负责人: 陈建国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与责任: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颁发食品卫生许可证。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在决定中发现申请材料有问题的,如果是形式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受理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如果是实质审查中应发现的问题,审查环节的责任人承担责任,承诺的办件时间均不扣除,可以补正的应补正。需要补正材料、收取文书时,通过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如是重大事项,应集体讨论决定。决定事项责任人应指定代理人,在责任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代理人负责。

5.送达

负责处室:常州市卫生监督所受理审核科

负责人: 徐开宇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与责任:

按照法律规定将受理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证原件送达给申请人。许可决定在常州卫生监督网公布。

6. 变更与延续

负责部门:常州市卫生局

负责人: 陈建国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与责任: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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