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医院管理年”活动中“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疗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日前,市卫生局出台了《关于对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发生,维护患者利益。
《规定》明确:医疗事故是指经省或市医学会鉴定,确认为医疗事故的医疗事件。重大医疗纠纷,是指经医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明确当事人负有一定责任、最终赔偿金额在五万元以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大的医疗事件。对于医疗事故和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医疗事故的等级大小、责任程度及医疗纠纷的性质、赔偿金额,分别给予责任人警告、暂停执业6个月以上、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对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因医疗事故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根据责任程度(负完全或主要责任、负次要或轻微责任)当事人承担不低于赔偿额30%或15%的经济责任。对因重大医疗纠纷导致医院经济赔偿的,当事人根据责任程度承担不低于赔偿额的20%或10%的经济责任(具体承担数额和方式由各医院自行制定)。
《规定》要求各医院制定防范医疗事故的预案,制定对医师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对发生重大医疗纠纷或事故的当事人,医院应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或党纪处分,以及停止处方权、停止手术权、调离原工作岗位或按聘用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对瞒报、不报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纠纷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追究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责任。
因医疗机构行政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原因,造成的重大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定性为四级以上(含四级)医疗事故责任者,在申报职称时按江苏省主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申报条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受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种评优评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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