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从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出发,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地位作用、奋斗目标、工作重点和政策措施,为当前和“十一五”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一、安全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议》指出,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转变发展观念,明确发展思路,创新发展模式,为此要做到"六个必须",强调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
安全发展是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其中包括自觉遵循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社会进步、产业结构调整优化、企业规模效益和市场竞争能力等的同步提高。安全发展,也包括了减灾防灾、卫生防疫和社会公共安全和等相关方面。广义的安全发展,还延伸到各类经济安全。
安全发展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深刻内涵,反映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安全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和根本利益。生命最珍贵,保障生命安全是人最基本的需求。从这个意义上说,“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安全发展观念的提出,丰富了科学发展观的内涵及其理论体系,标志着我们对发展认识的深化。发展是硬道理。发展应当具有持久和后续能力,既要以资源、环境能够承载为前提,也要建立在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共同构成科学发展的深刻内涵,系统地地反映了国家关于资源、环境、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政策,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或缺,必须并举并重,共同推进。
倡导和树立安全发展观念,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都与安全生产有着密切的联系。安全生产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的法治秩序;需要保障劳动者的安全权益,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需要建立安全诚信机制,营造“爱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态度,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落实安全发展的要求,概要地说,一是应当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安全生产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二是应当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行业、企业改革发展的总体布局,做到统一规划、同时部署、同步推进。三是应当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坚决扭转一些地方、行业和单位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率、低回报、事故居高不下的状况,把经济增长方式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四是应当着眼长远,立足当前,从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起,在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同时,逐步建立长效机制,实现本质安全。使安全生产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相适应。
二、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形势,明确"十一五"安全生产发展目标
“十五”期间,党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安全生产法》和一系列法律法规,国务院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改革调整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政策,加大了安全投入,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事故多发的行业和重点领域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严惩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从2003年起,事故总量开始下降。2005年1月至9月,全国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2004年同期分别下降10.2%和8.9%,大部分行业领域和省区安全状况比较稳定。
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认清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主要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遏制,煤矿等高危行业事故多发,事故总量过大。2004年全国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事故129起,其中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14起。从2004年10月到2005年8月,先后发生了4起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煤矿事故。2004年全国发生各类事故80.36万起,死亡13.67万人,大约每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1人,每万人中有1人在事故中丧生,伤残70余万人,加上职业病危害,每年大约近百万个家庭遭受不幸;事故造成约2500亿元的经济损失,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
导致我国目前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浅层次因素,也有深层次矛盾;有历史的积淀,也有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安全、管理松懈,监管不扎实、执法不严格、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之外;同时,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等也有着密切关联。最近,有关科研机构选择四类、27个国家为样本,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在农业经济为主时期和工业化初期,生产伤亡事故较少;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事故也呈快速上升趋势;进入工业化后期,事故开始大幅下降,安全状况明显好转。美国、德国等工业化国家的安全生产,大致上都经历了这样一个周期。一般来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1000美元到3000美元这个区间,是事故的“易发期”。一方面,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工业产品的产量和交通运输规模等急剧扩大,传统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没有根本转变,高投入、高消耗,能源、原材料等需求大幅度上升,企业增产超产的冲动强烈;另一方面,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农业人口向城市和工业大量转移,而培训教育又相对滞后;加之安全法制不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不到位、政府安全监管机制不完善、一些行业管理弱化等多方面原因,给安全生产带来严重挑战。
但“易发”并不必然等于“高发”、“多发”和“频发”。与西方国家相比,我们不仅有后发优势,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成熟经验;同时还具有特殊的制度优势、政治优势。只要我们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思路对头,真抓实干,就能缩短西方国家普遍经历的安全周期。用几年、十几年时间,走过西方国家几十年走过的路,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任何无所作为的认识都是没有根据的。
2004年初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奋斗目标:第一阶段:到2007年,即本届政府任期内,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第二阶段:到2010年,即“十一五”规划完成之际,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第三阶段:到2020年,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接近世界中等发达国家水平。
《建议》第5条明确提出“十一五”期间,要使“社会治安和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好转”。这一目标,与国务院作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是一致的,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和全党、全国人民的迫切愿望。“十一五”期间,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的同时,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较大幅度地降低事故总量,把安全生产纳入较为完善的法治轨道,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是全党、全社会的共同任务。
三、从国情和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安全生产摊子大、任务重。目前全国有2.6万处煤矿,10.2万处非煤矿山,世界上哪个国家也没有这么多。全国汽车量2830万辆,加上摩托车、农用车辆等,机动车保有量1.1亿辆。加油站7万多座,铁路与公路交叉道口1.44万处。每天民航起落飞机1万多架次,内河和海上飘泊行驶大小船只150多万艘。安全工作要做到万无一失、几万无一失,任务重、难度大。我国又是一个正在工业化的国家,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与先进国家相比差距大。目前我国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3%,煤矿事故死亡人数约占全球的79%。2004年全国煤炭生产百万吨死亡率3.08,约为美国的75倍,波兰的12倍。万车死亡率9.2,约为美国的6倍,日本的10倍。必须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有针对性地采取对策措施。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贯彻这个方针,一是要把安全摆在经济建设、社会进步的前提条件,纳入各级总体规划和考核指标体系。当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等发生矛盾时,必须自觉服从和保证安全的需要。二是要把预防事故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关口前移,落实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三是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既要立足当前,通过强化检查、专项整治、查处事故等,实现“治标”;又要着眼长远,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通过推动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要素”落实到位,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建立明确的责任制,权责一致、重心下移。要把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工矿企业,落实到车间和井下区队、班组、岗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要落实各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及出资人机构的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的职责职能。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厉行责任追究。
企业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所有企业都必须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搞好职工培训;都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安全监管监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市场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构职责定位,推动职能、工作方式和工作作风的“三个转变”。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直属机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监管,各级地方政府负有对本区域内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管的责任。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出资人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和规范地方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都要依法建立健全能够独立履行《安全生产法》执法主体责任的安全监管机构,进一步理顺煤矿安全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的关系,建立事业编制的安全监管执法队伍。
(三)严格执法,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目前,由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所组成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依法治安”的舆论环境正在形成,关键在于贯彻执行,用法律来规范各级政府、企业、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行为。企业要有法必依,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就是违法犯法。政府部门要执法必严,不作为、乱作为、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要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公检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提高执法的权威性和实效性。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经济处罚、行政处罚和法律手段,依法严惩重特大事故责任人,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非法违法行为,严肃查处失职渎职、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国家要继续安排资金支持国有煤矿安全技术改造,要形成以国家经济政策为导向,以企业投入为主体,企业、国家、地方和社会多渠道的安全投入机制。企业要依法提足大修、折旧、维简费、安全费用等专项资金,优先用于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依法整顿和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防止出现新的隐患。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一定数量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安全领域科学技术基础研究、重大科技攻关和科技进步示范工程、安全信息通讯、应急救援体系、安全文化、教育培训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煤矿、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要用更严格的制度、更坚决的措施,集中力量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努力实现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煤矿安全工作两个阶段性目标:即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要把国务院确定的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高煤矿防范瓦斯事故的能力;全国8000多处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领证申请和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退回申请要求整顿的煤矿,2005年年底之前完成整顿任务,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关闭;整治开采秩序,整合煤炭资源,调整改造中小煤矿。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及国家安监总局等部门制定下发的配套细则,规范煤矿隐患排查整改、停产整顿和关闭三个关键环节,落实安全培训、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监督举报、查处腐败和专家安全评估五项安全保障制度,把事故防范工作抓实抓细。
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深化危化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突出抓好液氯、液氨、石油液化气、剧毒溶剂等生产、储运环节的安全监管,解决好安全防护距离不够企业的“转停搬关”问题。非煤矿山要继续整顿治理非法采矿,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认真研究一些城市烟花爆竹“禁改限”等政策变化带来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搞好总量预测,加强源头管理,推行工厂化生产、专营批发配送和定点销售制度,严密防范重特大烟花爆竹事故。严格执行建筑施工企业、民爆器材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六)加强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减少交通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全国事故死亡的78%。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增强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改善道路状况,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继续治理超载超限。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进行专项整治,杜绝非法渡运。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加强铁路沿线和交叉道口、机车车辆、危险和特种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加强设备维护,保证铁路提速安全运行。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系统和飞行运行监察系统,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七)加强职业病防治和职业危害治理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50多万个厂矿存在程度不同的职业危害,接触粉尘、毒物、噪音等职业危害的职工2500万人以上。截至2004年底,尘肺病累计报告病例59万例,现有尘肺病患者44万人、疑似患者60万人。“十一五”期间,要在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减少事故伤亡的基础上,大力加强职业安全卫生工作。开展职业危害普查登记,加强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查处严重危害事故;改善作业环境,完善劳动保护,开展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
(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和处置重特大事故的能力
在国家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制框架下,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全国应急救援体系,加快矿山、危化品、交通、海事、铁路、民航、消防、电力、核工业、旅游以及医疗救护等专业性应急救援子系统建设。整合现有资源,依托骨干企业,建设一批综合性、专业性应急救援基地和骨干救援队伍,形成区域应急救援能力。制定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国家、地方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特大事故的能力。继续深入开展消防安全整治,防范、减少重特大火灾事故。
(九)全社会都应当更加关注安全,支持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是企业和社会永恒的主题。实现安全生产要依靠职工群众,依靠全社会的支持和监督。要发挥工会等组织的作用,维护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益,积极推进和完善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和公民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人民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事故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新闻媒体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社会监督,促进企业安全管理和政府安全监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要继续探索实践加强舆论监督的有效途径,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继续培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依法承担起评估评价、监测检验、科学研究、宣传教育、信息咨询等服务工作,中介机构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自觉接受政府监管。
“十一五”期间,还要加强各种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提高防灾减灾能力。要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下,进一步健全自然灾害管理体制,完善社会动员机制,建立各种自然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应急救助系统,落实防灾减灾措施,减少灾害损失。
要切实加强对食品、药品、餐饮卫生等的市场监管,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领域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经营秩序,建立科学有效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药品生产经营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整顿和规范药品广告,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摘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