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常州市卫生局,常州市规划局起草了《关于废止<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卫医[2001]54号),详细内容请见附件。现向全体市民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异议,请于20日内与常州市卫生局医政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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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关于废止《常州市公民临床用血及互助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击查看)
常州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