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卫生局根据和各单位签定的《常州市卫生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和《常州市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常卫规财(2004)54号]的要求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坚持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
(1)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3)在参加抢险救护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4)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奖励,既包括物质奖励,也包括精神奖励。
三、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作为衡量一个单位领导水平的重要标准,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将安全生产考核与单位年度考核和好班子建设、文明单位评比相结合,与个人晋级、晋升、评优评先等考核相结合。
四、对有关责任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等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