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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完成脑卒中高危人群筛查项目初筛工作
发布日期:2013-01-30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一、为了在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中,尽快控制危险源,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制定、完善本单位的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二、要开展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工作,彻底掌握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为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提供重要依据。
    三、根据危险源、周边环境,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及时编制、补充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预案。
    四、配足救援人员和救援设施,定期开展预案演练,确保让所有在事故应急救援中需发挥作用的组织和人员知道他们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职责。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急救援总指挥和有关人员必须在知道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按照《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上报有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救援过程中应及早疏散和撤离事故可能危及地区的人员,保持通讯网络畅通,随时提供危险源的危险信息,确保应急设备和设施的调度,保证救援物资的供应,控制旁观者进入事故现场和事故危险区域,防止和处理事故现场可能发生的偷窃、抢劫等事件,确定死伤人身份,通知家属。
    七、发生轻伤、重伤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组织安全、医疗、技术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八、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由市卫生局会同市级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员参加,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九、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同级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检察院派人员参加,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
    十、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原因;3、确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5、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6、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发生的事故教训和技术措施;7、今后需要研究的课题;8、对法条例、规程等的修改意见; 9、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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