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压力容器的定义 :
凡工作压力大于 0.lMPa, 工作介质为气体 , 容器体积大于35L的设备为压力容器,(无缝钢瓶如氧气瓶等压力容器除外)均适用于本制度规定。
二 、压力容器的购置 :
(1) 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其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及当地压力容器监察机构颁发的合格证。
(2) 购置新压力容器后,必须向市级压力容器监察机构登记,取得使用证,才能将设备投入运行。
(3) 新购置的压力容器,必须在有关科室登记入帐,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三、压力容器的管理 :
成立三级管理网络
(1)单位领导同意管理本单位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工作。
(2)器械科管理本单位总台账,日常压力容器的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分别由器械科、总务科负责,并确立专职的压力容器管理员。
(3)压力容器的使用部门应配有兼职压力容器管理员。
四、压力容器的使用:
各使用部门的压力容器必须由受过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培训,且取得上岗证书的专职人员操作,其它人员严禁操作压力容器。
五、压力容器的检定:
(1)压力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定期交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强制检定。
(2)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必须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检查,如有疑问,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汇报。
(3)压力容器上用的计量器具,必须定期通过器械科交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
(4)单位内部有关部门必须定期对压力容器上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查,如有疑问,向技术监督部门汇报。
六、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记录:
(1)操作人员每次(天)使用压力容器,必须进行安全运行记录。如遇故障,必须在运行记录中记录并立即向专职压力容器维修人员报告,及时进行维修。
(2)有关人员对压力容器每月进行一次保养和检查并作相应记录。
(3)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相应记录。
(4)院领导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作相应记录。
七、压力容器的报废 :
(1)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的定期强检过程中或在专职维修人员的维修过程中,发现设备损坏严重,难以安全运行,或无修理价值,应按有关程序申请办理报废。
(2)申请报废压力容器核准后,应在有关部门的管理台账上注销该设备,并且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申请注销该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