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施工单位提供必要的管线、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及特种施工人员(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爆破工等)的资质。
6、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度并经常检查实施情况。
8、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