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基层信息 >> 内容
 
立足实际凝心聚力 建设和谐满意七院――七院召开2013年医院工作会议
发布日期:2013-02-28    来源:档案馆  浏览次数:  字号:〖
 
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一般医药费,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个人自理。属门诊特定病种(恶性肿瘤、高血压(Ⅱ、Ⅲ级)、糖尿病、慢性肝炎(中、重度)、系统性红斑狼疮和帕金森氏综合症)符合规定的药费,个人自付30%,70%由统筹支付,但不得超过门诊特定病种补助的最高支付限额。(摘自常州劳动保障网)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A座11-13层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256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25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