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 生 行 政 执 法 文 书
催 告 书
文号:常卫监罚催字[2015]第1号
李海峰(新北区河海美目轩美容店业主) :
你(单位)尚未履行我机关于 2014 年 9 月 20 日对你(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编号: 常卫监罚[2014]第F006号 ),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 87800 元、加处罚款 9000 元缴至 江苏银行各网点 。并履行下列义务 。如不履行上述义务,本机关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对此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到 常州市健身路28号2号楼509室(常州市卫生监督所监督六科) 进行陈述和申辩。
另:2014年4月11日和4月15日常州市新北区卫生局出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文号分别为常新卫证保字[2014]20号和常新卫证保字[2014]21号)予以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现予以退还,请来领取。
当事人签收: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2015 年 3月5 日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