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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常卫政〔2015〕2号)
发布日期:2015-12-18    来源:卫计委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家庭发展处。

联系电话:85682633、85682550(传真)。

电子邮箱:1748383184@qq.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5年12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扶助工作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城乡建设局、房管局、残联、慈善总会、计生协:

我市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一些家庭由于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其本人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遇到一些特殊困难。为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和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苏卫规[2015]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

(一)进一步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自2016年起,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700元。完善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注重隐私保护,及时组织帮助符合条件的群众申领特别扶助金,提高特别扶助金及时落实率。

(二)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和临时救助。年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特别扶助对象,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遭遇意外事件、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生活出现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二、加大养老保障力度

(三)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不低于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提供优先优惠养老服务。特别扶助对象失能、部分失能和生活困难的或年满60周岁的,如自愿进入公办养老机构按属地原则优先安排接收,其中,独生子女伤残的父母,其子女的伤残程度为一级和二级且本人自愿的,可由辖市(区)残联优先安排进入残疾人托养机构。

(五)建立完善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年满60周岁失能、部分失能或者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居家养老的,按照就地就近原则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条件的对象按规定享有政府购买的养老服务和补贴。 

(六)提供丧葬服务补贴。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并实行重点救助。

三、加大医疗保障力度

(七)完善再生育保障措施。对有再生育条件和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妇,免费提供取出宫内节育器、输卵(精)管复通等手术服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所发生的计划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符合规定的再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生育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报销,并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孕产妇按规定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实需要实施辅助生殖技术再生育的,做好咨询指导,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八)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对生活困难的特别扶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按规定给予补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

(九)帮助解决诊疗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特别扶助对象住院就医、转诊提供帮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巡诊制度,将年满60周岁的特别扶助对象优先纳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上门巡诊服务范围,开展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档案,对行动不便的按规定提供上门服务。

四、加大生活帮扶力度

(十)建立监护人和联系人制度。将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纳入成年监护制度安排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在关系密切且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中指定监护人;如无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对象,由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监护责任。其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档案,实行联系人制度,及时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一)优先安排收养子女。对符合条件、有收养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收养子女,简化收养手续,减免相关费用。

(十二)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予以安排;对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十三)实施创业就业扶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创业就业培训,积极促进其就业,优先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安排创业担保贷款。

(十四)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实行残疾独生子女学生从学前到大学全过程免费教育。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免费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和创业辅导。优先安排康复项目,优先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

(十五)做好与其他公共政策的衔接。特别扶助对象领

取特别扶助金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其他奖励扶助

政策。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或其他生活困难补助,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特别扶助金及按规定免计的其他费用,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加大社会关怀力度

(十六)开展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特别是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机构等的积极作用,以心理疏导和精神慰藉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关怀活动,确立一帮一、户帮户等结对帮扶关系,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亲情牵手志愿结对帮扶工作机制,广泛开展面对面、心贴心的志愿者活动,帮助他们走出困境、摆脱精神痛苦。在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期间,对特别扶助对象走访慰问。各地创造条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请心理专家或社会工作者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进行心理干预和疏导服务,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引导和帮助其积极面对生活。

(十七)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信息电子档案,充实相关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养老保障、住房情况、个人需求等信息,及时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基础信息。

(十八)鼓励发挥保险机制作用。已组织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的地区,对参保的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害死亡以后,要及时协助做好理赔工作,保证理赔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实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住院护理服务综合保险等保险项目,增强计划生育家庭抗风险能力,提高家庭保障水平。保费由各级财政承担,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在市卫计委专项经费中列支,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十九)发展计划生育公益金。

设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公益金。户籍为本市(新北、天宁、钟楼)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未育的独生子女当年死亡、严重伤残或身患重大疾病的,经批准可享受公益金补助。

1、公益金的补助方式和标准:(1)对当年未育的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发给一次性5000元慰问金。(2)对当年未育的独生子女严重伤残(二级及二级以上)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3)对当年未育的独生子女身患重大疾病的家庭,发给一次性2000元慰问金。

2、辖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给予相应补助。

(二十)设立计划生育慈善救助基金。

慈善救助对象:户籍为本市的(新北、天宁、钟楼)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1)当年患除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外的病种、住院实施治疗的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且低保对象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3000元以上,低保边缘困难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用4000元以上。(2)当年患除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和再生障碍性贫血以外的病种,住院实施治疗,且个人当年自付医疗费用达到或超过本年度家庭总收入三倍的救助对象。(3)救助对象的家庭遭遇突发事件,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造成财产重大损失、家庭成员重大伤亡等,无法维持正常基本生活的。(4)其它困难情况。

2、慈善救助标准:符合条件的,视实际情况救助3000元至5000元。

3、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给予相应补助。

(二十一)鼓励提供其他优先优惠政策。在公交出行补贴、园林浏览优惠等多个社会公共政策方面,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给予帮助和照顾。

(二十二)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遇到困难,需求助法律帮助时,全市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如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的,则给予法律援助帮助。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工作职责。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政治性和政策性强,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问题,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承担责任,结合实际制订具体政策措施,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职责,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监督落实到位。

(二十四)加强经费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各地建立的计划生育公益金或者生育关怀基金等,重点用于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二十五)加强舆论引导。各地注意把握好宣传方式,既要主动宣传扶助政策,又要尊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隐私,密切关注舆情,及时回应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帮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环境。

七、参照本《意见》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

(二十六)参照享受有关待遇的特殊情形。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自2016年1月1日起参照本《意见》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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