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贯彻《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11〕23号)要求(以下简称《补充意见》),确保企业持证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集中登记
市政府《补充意见》明确规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对不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企业,由税务部门代征”。《补充意见》同时明确规定“其他持证退休人员(这里专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区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市财政给予补助”。根据《补充意见》的规定,由常州市卫生计生委于2016年1月起组织各区卫计局集中登记,登记对象为: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在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下列持证人员(含终身无子女的企业退休人员):
1、企业未按规定支付一次性奖励金的持证退休人员;
2、其他持证退休人员(专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
3、已经登记过的对象,不能重复登记。
符合上述规定的持证退休人员已去世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其配偶或子女等法定继承人代为登记并领取。
二、登记时间
2016年1月5日至3月31日。
三、登记地点
1、户籍在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的持证退休人员,到本人户籍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窗口登记。
2、企业退休职工到退休时所在企业街道(镇)计划生育窗口登记。
3、去世持证退休人员的法定继承人,到去世前退休企业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窗口登记。
四、所需材料
1、基本材料:申请人须填写《常州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领表》,并提供①《户口簿》、②《居民身份证》③《职工退休养老证》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者提供《终身无子女证明》以及《职工登记表》),以上证件提供原件。
再婚以及符合政策生育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生育子女前死亡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孩子的夫妻,还需提供女方户籍地街道(镇)计生办出具的《只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孩子证明》。
2、持证退休人员去世的:①其本人所需资料《职工退休养老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终身无子女者提供《终身无子女证明》以及《职工登记表》)。②配偶为法定继承人代理登记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③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代理登记的:提供派出所出具的其父母亲户口注销证明、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领表等可到街道(镇)计生办领取,也可到常州卫生和计划生育网的“资料下载”栏下载(网址:http://wjw.changzhou.gov.cn)。
五、奖励金标准和发放时间
一次性奖励的标准为每人3600元。发放形式和时间如下:
(一)企业持证退休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形式和时间。
1、根据市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11]23号)的规定,“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于职工退休时予以发放,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2、您应主动要求退休时的企业执行市政府的相关政策。
3、如您所在企业坚持不履行一次性奖励责任的,请您到企业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窗口登记,经审核后,由市卫计部门委托税务部门代征。
4、税务部门代征后发放形式如下:
(1)税务部门未征收到的,纳入2017年税务部门征收范围。
(2)税务部门发放征收告知书后,由企业通知职工直接领取。
(3)税务部门征收到的,于2016年10月至12月由市卫计部门统一办理银行存单发放。
5、特殊困难企业(主要指破产、注销户、非正常户和连续三年零申报)由税务、工商、财政等部门认定,报政府解决。于2016年10月至12月发放至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帐户。
(二)其他持证退休人员(专指进社保的被征地农民和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发放时间。
2015年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他持证人员,将于2016年10月至12月发放至本人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户;已去世的,通过办理银行存单等形式发放给去世职工的法定继承人。
六、其他事项
1、建议持证退休人员必须首先向所在企业申请领取一次性奖励金,企业不支付的,再按规定进行登记。
2、未在集中登记期间登记的持证退休人员,在2017年第一季度按规定登记。
3、在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办理退休手续的持证退休人员,其一次性奖励金登记发放工作由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组织实施。
七、咨询电话及登记地点
各登记所在地的街道(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对其登记对象的一次性奖励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
市级咨询电话:“12356”
新北区:85127583 天宁区:86659327
钟楼区:88890505
街道(镇)咨询电话:
街道(镇)登记地点: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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