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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委关于向社会组织转移病残儿鉴定服务等项目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16-08-04    来源:常州市卫生计生委  浏览次数:  字号:〖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和推进常州市职称申报评审服务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4〕141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首批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事项目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13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转移方案。

    一、转移事项

    1、病残儿鉴定服务;

    2、节育并发症鉴定服务。

    二、转移方式

    采取公开报名、公平竞争、择优承接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主体承接转移职能。

    三、转移事项的服务要求

    承接主体须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办法》和《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生育指标的病残儿以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申请者承担相关政策咨询、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在市卫计委职能部门指导、监督下开展相应鉴定。

    四、转移期限

    本次转移期限定为2年,自双方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

    五、承接主体的要求

    1、承接主体原则上为《关于公布常州市级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社会组织目录的通知》(常民管〔2015〕67号)目录中的社会组织。

    2、具备相应条件的管办分离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也可申请承接。

    3、承接主体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六、转移程序

    (一)制定方案。市卫计委制定转移职能的实施方案,报相关部门审核后,在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公告。

    (二)接受报名。社会组织根据承接主体的资格、条件要求,在8月12日前至市卫计委组织人事处(常州市行政中心1-A-1223室)报名,联系电话:85682570。

    (三)承接确认。市卫计委在收到申请后将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的社会组织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择社会组织作为承接对象。

    (四)签订协议。根据综合评审结果,市卫计委与承接单位签订承接转移职能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以及取消承接资格的条件等内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五)事项交接。市卫计委职能处室在签订协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项交接工作。

    七、转移监管

    市卫计委职能处室将开展对转移事项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评估工作,对承接主体开展工作实施绩效评价。鉴定期间,市卫计委职能处室须进行全程指导、监督,相关处室将对承接主体所受理鉴定事项材料进行逐个复核。

    对承接主体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市卫计委有权对承接主体做出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其承接资格的处理。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规定予以处罚、处分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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