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市卫计委等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3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政策法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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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17年12月27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意见》(国办发〔2017〕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加强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协同发展,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整体效率,满足群众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打造一批有较强服务竞争力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作为全市医疗资源的重要补充。到2020年,社会力量办医能力明显增强,医疗技术、服务品质、品牌美誉度显著提高,专业人才、医药技术等支撑进一步夯实,行业发展环境全面优化。
二、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市场开放
1.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设置。新增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则上选址于老城厢(东至丽华北路,南至京杭大运河老线段,西至西涵洞河,北至关河东路)以外、未来外围片区发展的战略空间内。优先设置“精神、儿童、妇幼、护理、康复”等资源相对不足且人民群众有迫切需求的专科医疗机构,优先设置集团化、连锁化的医疗机构,优先设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引导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中医诊所。养老机构内设置医务室、护理院(站)不受地域、数量限制。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独立设置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血液净化、安宁疗护等专业机构,面向区域提供相关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合理配备大型医用设备,优先纳入地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
2.优化社会办医疗机构审批服务。加强“一张网”建设,按照最多见一次面要求,在医疗机构审批时做到优化审批流程、精减审批材料、改善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积极创造条件,为申办医疗机构提供一站式服务,主动提供审批前咨询指导服务。整合审批环节,对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逐步实行“两证合一”,对养老机构内设诊所逐步实行备案制。注重实质审查,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重点放在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上。
3.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合作。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主体责任、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前提下,探索与社会力量以合资合作的方式共同举办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优先选择并支持具有办医经验、社会信誉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PPP模式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公立医院改制要执行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规定,防止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
(二)强化政策支持
1.完善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的有关规定,医保管理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在程序、时限、标准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对待。丰富健康保险产品,大力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序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共同开发针对特需医疗、创新疗法、先进检查检验服务、利用高值医疗器械等的保险产品。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落实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2.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对新建社会办二级及以上儿童专科医院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床位,由其所在地按照每床1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属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由其自行承担;属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对符合《民办医疗机构省级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苏财社〔2014〕266号)规定、执业满两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且为二级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各级政府可以在房屋建设、设备购置以及人员培养等方面对非公医疗卫生机构给予一定的扶持。受政府委托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医疗服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及其它指令性任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
3.加强财税和投融资支持。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按规定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可享受小微金融扶持政策。
4.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有序适度扩大医疗卫生用地供给,优先保障医疗用地合理需求。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租赁或出让方式有偿供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地应按有偿方式供应。支持利用闲置存量房产开设医疗机构,发展健康服务业,对存量房产仅做内部改造、不新建扩建原有用房的,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且符合城乡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且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符合城乡规划的,依法可按协议方式供应。土地出让价款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支持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土地供应方式。
5.有效提升服务能力。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鼓励和规范医师在不同类型、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之间流动,鼓励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医师按规定到社会办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符合名老中医资质标准的可以参加名老中医师承工作室评选,并享受相关政策。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重点专科(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申请、科研成果申报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社会办医疗机构人员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全科医生培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6.切实规范服务价格。按照公平、合法、诚实守信、兼顾市场供求和支付双方的承受能力原则,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医疗机构应按照全省统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放开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的药品价格。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符合规定的发票,均可作为医保基金支付凭证。
(三)严格行业监管和行业自律
1.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认真执行无证行医黑名单制度,依托卫生监督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形成跨地区、跨行业的惩戒机制。开展医疗卫生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与医疗机构审批校验、日常监督挂钩,切实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秩序。
2.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社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
3.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定期公开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并通过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发挥医疗保险对医保定点机构的激励约束作用,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鼓励和引导社会办医、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对扩内需、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保健康的重要意义,将该项工作作为深化医改、发展健康服务业、推进健康常州建设的重要内容,精心实施,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流程。
(二)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对照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部署要求,逐项检查审批事项是否放到位、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是否及时跟上、扶持政策是否有力有效等,对发现的问题要逐项整改,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各级发展改革、卫生计生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跟踪分析和通报,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群众诉求,及时提出解决办法。
(三)加强探索创新。各地要发扬基层首创精神,针对社会办医“痛点”、难点问题,主动作为、勇于攻坚,创造积累经验,不断丰富完善促进社会办医发展的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要营造有利环境,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大胆探索,及时总结推广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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