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本委简讯 >> 内容
 
市卫计委等部门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8-04-16    来源:卫计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浏览次数:  字号:〖
 

为全面贯彻中央相关决定,落实省卫计委、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需求,完善全面两孩配套政策措施,常州市卫计委、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总工会、妇联、常州机场、常州火车站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办法》。

《办法》明确机场、火车站、轨道交通换乘站、长途客运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交通运输场所;图书馆、博物馆、市民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体育场(馆)等公共文体服务场所;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景区、公园等旅游休闲场所;营业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零售经营场所;提供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的场所;育龄期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等都应当建设母婴设施。

《办法》确定了公共场所母婴设施的配置推荐标准:建筑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根据人流量设计);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婴儿床和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和垃圾桶;电源插座、微波炉和恒温空调;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等遮挡设备;呼叫设备等。

《办法》坚持以人为本,提出大力加强母婴设施的工作目标,力争到2018年底,机场、火车站(包括高铁站)按要求配置母婴设施,二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及其他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配置率达85%以上;2020年底,在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主办单位: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A座11-13层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519-85682560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025  苏ICP备05003616号